-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0:49: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yongyfx1) -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经过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和促进门头沟区经济的发展,解决门头沟区科技企业及各类中小企业担保问题的专项资金。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签定的《关于在北京市门头沟区联合开展科技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和《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担保资金支持对象
1. 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一定的技术水平。
(2) 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定和政策导向。
(3)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 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① 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解决了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关键元器件材料问题,已有科研样机,有明确的市场前景;
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的适用和坚定,并已有完成、合理的工艺路线已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胜利的生产营效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信誉,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④技贸、经贸型项目和加工项目,应有与进货方、出货方签定的正式合同;2. 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 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向税务机关纳税。
③ 具有偿还债务可变现的抵押资产或确有盈利能力的。
④ 有健全的现代企业法人、财、物、产、供、销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⑤ 企业法人和经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过去的三年中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经济往来中,没有违反合同或约定的不良记录。
⑥ 个体工商户应具备有本地户口且长住居民,已经营三年以上且合法经营,有良好信誉。3. 担保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① 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② 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各类科技企业;
③ 市场销售旺盛,有订货合同,仅缺周转资金的项目。
④ 担保资金暂不支持的对象。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已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二、 担保额度及期限
1. 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50%;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在同一年度内,担保资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三、 担保资金的申请
1. 申请程序
符合担保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① 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
② 推荐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
③担保中心自接到申请单位的全部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资金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推荐给中投保公司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2、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担保资金支持,均应提交 以下有关材料:
①《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申请书》;
② 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③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⑤ 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⑥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⑦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3、推荐单位
企业提出的申请,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为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科技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为区担保基金会。推荐单位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四、 申请受理
1、 受理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受理担保资金项目的申请。
2、 受理处理
① 申请企业持上述材料向担保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一般项目在五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中投保北京分公司。
② 对担保资金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中心自行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审核,经评审员签字通过,由主管局长批准予以担保,报中投保北京分公司备案,并由中投保北京分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金额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行项目,完成评审并办完担保手续的时间,自接到申请日起,不超过30日。
③ 对担保金额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行项目,中投保北京分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担保中心 。
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中投保北京分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中投保北京分公司中投保北京分公司在所需资料真实、齐全的前提下开展详细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最终决定。
④ 担保
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北京分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签定《保证合同》。
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北京分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并由投保北京分公司转交担保中心。
对担保金额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行项目,完成评审并办完担保手续的时间,自中投保北京分公司接到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⑤ 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科技及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申投保北京分公司进行确认,并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担保中心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担保中心将酌情负责保存或销毁。
五、 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中投保北京分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经评估,股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软件著作权等)可以作为反担保抵押物。
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中投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中投保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有中投保公司北京分公司退还保证人。
3、 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中投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 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大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 财产抵押物有中投保公司北京分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 《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4、 中投保北京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中投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加速审批过程,简化繁杂手续,担保中心可向中投保北京分公司提供全额信用反担保。
六、 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金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担保中心。
担保期限字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费率0.8%-1.2%,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上及金额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通过评审并得到《担保通知书》时,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中心交纳评审费。七、 担保项目的管理
1、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中投保北京分公司、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担保期在半年以上的,被保证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中投保北京分公司、担保中心发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担保期在半年以下的,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月向中投保北京分公司、担保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 担保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1) 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 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3. 中投保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定期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中投保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及时与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 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受损失的措施。
5. 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中投保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中心、贷款银行联合实行季检制度。
八、 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经批准的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申请企业签定担保资金项目合同书。担保中心有权对担保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
1、 监管内容
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2、 监管要求
① 在保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担保中心对项目事实过程的监督。
② 在保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担保中心如实上报半年及年度担保资金项目监管信息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③ 担保中心根据担保资金项目监管信息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可以对申请贷款项目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3、 担保资金实行企业信誉通报制度。对申请并获得担保后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再次申请担保资金担保时,优先从速办理;对申请并获得担保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将不再受理担保申请。
每年年底,担保中心向担保机构、银行和有关政府部门通报企业的履约信誉状况。九、 附则
1、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响应修改和调整。
2、 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3、 本实施细则由担保中心负责解释。
4、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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